期刊精粹 | 发达国家合作性住房研究进展与启示【抢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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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市场租购结构失衡、住房保障发展不充分已成为制约我国当前城市居民住有所居的现实障碍。合作性住房在平抑房价,防止住房投机,解决中低收入居民住房问题,提高住房建设质量等方面具有明显优势。故而,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发展合作性住房对破解我国当前中低收入居民住房供需失调难题,完善我国住房保障体系不失为一种补充。
合作性住房是为降低建设成本,共享公共设施,增加社区互动而兴建的一种住房类型。关于合作性住房的定义差别主要表现为共享的空间数量、方式、目标等方面。当前的住房合作共有三种类型:因共同的理想而合作;为分担日常的家务而合作;为降低住房建设成本而合作。
合作性住房最早诞生于1840年代的丹麦、瑞士、荷兰、德国、法国、英国等欧洲国家。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由于世界范围的住房短缺,合作性住房建设发展迅速。至目前,全世界共有60多个国家成立了住房合作社。由于发达国家住房自有率的上升,以及保障性住房的集中建设产生的弊端,20世纪末期合作性住房的建设一度陷入停顿。进入21世纪以来,发达国家中低收入居民住房条件趋于恶化,合作性住房重新得到重视(图1)。
图1 德国汉堡市合作住房
当前对合作性住房的研究集中于效率评估、合作性住房的社会影响、合作性住房的建筑与设计三个领域。配套设施越齐全,居民参与度越高的合作性住房小区,居民的满意度也越高。合作住房成本的节约主要体现在开发成本的节约,每月运行费用的节约和住房维护费用的节约。
合作性住房的可持续性表现为亲环境性行为、减少资源消耗、福利水平的提高、可支付的生活方式、可支付的住宅。对于合作性住房小区的包容性培养,当地政府部门的角色至关重要。合作性住房达到可持续目标主要来自于成熟的社区设计、居民的共同努力、政府的有效干预以及良好的管理与运作。
居民参与住房的设计,将有助于居民融入社区,有效减少入住后的冲突,提升居住满意度。偏大或偏小的合作社也可以运行,但可能面临更多的挑战。
借鉴发达国家经验与教训,发展合作性住房的启示为:(1)在选择住房合作类型时应明确住房合作的目的,是为实现住有所居,还是让居民能分享住房的财富效应。针对不同经济发展区域所面临的住房问题,采用不同模式;(2)应明晰政府职能,搭建服务平台,提高合作性住房效率。不同主体的合作是合作性住房项目成功建设的前提条件。在具体的组织上,应明确不同主体在合作性住房建设中的责任与义务;(3)我国合作性住房应以高层住宅为主,合作性住房的模式选择随不同时期市场的需求呈动态变化;(4)居民在合作性住房建设前期以及全过程的参与对于减少合作性住房后期的冲突,以及合作社居民融入合作性住房均十分重要。此外,合作性住房的建设离不开政府的大力支持。
作者:刘红萍,华中师范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讲师,湖北房地产发展研究中心成员
李剑峰,湖北大学商学院讲师
安东尼·沃德(Anthony J. Ward),加拿大布鲁克大学经济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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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归后香港公共住房政策审视及实施成效——基于社会可持续性的视角
编辑、排版:张祎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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